中国城市发展联盟经贸合作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朗琴国际大厦B座10层 |
中国城市发展联盟经贸合作中心章程发表时间:2020-06-15 1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 中国城市发展联盟经贸合作中心是中国城市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中编办备案成立的事业单位直属中心。汇聚了国际贸易、商业领域等顶尖人才,为国内城市发展、国际经贸交流提供全方位智慧服务。 第三条 单位全称:中国城市发展联盟经贸合作中心(以下简称“经贸中心”),英文名称:China urban development alliance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center 缩写CCDAZX 网址:http://www.iccdazx.cn,联盟总部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联盟中心宗旨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联盟中心宗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团结有着共同理想抱负的组织和个人,联合社会优秀资源,运用智慧和力量,体现国家科技和生产力优势,创新城市永续发展模式 ,实现城乡智能智慧发展。第五条 联盟中心重点工作 (一)拉动城市消费升级,注入新模式、新方案,形成商品流通国际新体系、新格局,盘活地方城市的优秀产品、优秀资源,使之纳入国际商品流通体系,形成“地方产品卖全国,全国产品卖国际”的良性互通与循环; (二)组织和举办各类论坛和专题研讨活动推动中外企业家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三)开展协调企业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关系,组织各类企业文化交流活动,高端出访、中外商务考察、国际大型会议组织、企业融资、政企对话等; (四)联合国内及国际权威媒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建立展览展示、分享体验、经验交流、峰会论坛、专题报道等多载体宣传,形成企业持续发展的具有公信力的传播; (五)联合各级省市政府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经贸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六)促进国内各城市间,中国与国际的经贸交流,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通过组织各种会议、培训、考察、积极国内外各界人士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搭建企业产融平台,为企业提供金融及资本支持。为企业提供跨界、跨境、科技、金融、产业服务,推动全球一体化进程,实现企业和城市的智、科、产、融共同发展。 第六条 联盟中心的使命: 中国城市发展联盟秉承“让国家永远屹立世界科技、文化巅峰,让城市健康永续发展”的理念,提供世界前沿科学技术,推动科技产业发展,唤醒城市记忆,保留城市历史文化;研究生态智慧城市发展模式,建设城市产业集群和商业、科技供应仓链;以活跃市场促进城市发展,以城市发展推动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全要素生产力,参与国家供给侧改革;围绕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及重大发展战略,改善市场环境、活跃市场经济、实现产城融合一体化、科技金融全球化,探寻实现智慧城市、生态城市、智慧生活、健康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三章 组成单位 第七条 联盟中心组成单位:接受中国城市发展联盟服务的城市;有共同理想,共同使命,全心全意为城市发展而努力的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经主管单位批复,接受联盟编制,联盟中心执行联盟主任会议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第九条 联盟中心设主任团和秘书处。 第五章 主任团人员编制与职责 第十条 联盟中心主席团:(一)主任团人员编制: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 (二)主任团主任实行主管单位推荐和秘书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三)主任会议由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提请主任召开,秘书长主持主任会议; (四)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提请主任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任职主任参加,主任会议形成的决议在闭会期间由常务副主任监督实施; (五)主任会议听取常务副主任对上次会议决议在闭会期间秘书长执行情况报告。听取秘书长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重要事项报告。主任会议根据联盟中心工作情况提出意见,研究判断并遵守国家政策和城市发展环境提出指导性建议,形成会议决议。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十一条 联盟中心的收入来源于:(一)在联盟中心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二)组织和举办各类论坛和专题研讨活动获得的收入; (三)捐赠和政府资助; (四)联盟中心下设机构开展活动所得管理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联盟中心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三条 联盟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联盟中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联盟中心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联盟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十七 条 联盟中心符合终止条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终止动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联盟中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进行合理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已同意联盟章程。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城市发展联盟经贸合作中心。 第二十二条 遵照联盟中心章程,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生效。 |